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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三调查侦探-【以案释法】夫妻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情人的行为是否有效?法院这样判!  时间:2026-09-26 09:08:35

引言

在现实生活当中, 存在着这样的情况, 就是夫妻共同财产里的其中一方, 他们为了要把婚外的那段感情关系继续维持下去, 所以他们就自作主张地把属于夫妻两个人的共同财产送给了那个被称为“情人”或者是“第三者”的人, 这样的现象在日常生活中是非常常见的, 那么大家现在关心的问题是, 他们所做的这种赠与行为它到底是否算是有效的, 以及那个接受赠予的“第三者”是不是应该把收到的财产给退还回来, 就在最近一段时间里面, 永善法院这一级司法机关已经审理并结束了这样一个案件, 这个案件的性质被认定为是赠与合同纠纷一案, 引发这个案件的最根本的一个原因, 是因为夫妻里面的任何一方为了要把他们之间的这种婚外的恋情关系给它长久地维持和保持下去。

基本案情

原告A提出诉讼主张, 他认为自己与第三人C属于夫妻关系的存在状态, 同时指出C与被告B在较长的时间段内维持着超出婚姻界限的非正常男女交往行为。

按照时间线来叙述, 从2019年1月开始, 一直到2022年7月结束, 在这段期间里, 第三人C借助微信转账以及支付宝转账等电子支付手段, 把原本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转给了被告B, 这个被转移的总金额具体为294965.66元。

原告认为, 他和第三人C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在没有因为正常生活需要的情况下,任何一方都没有权利单独处分这些夫妻共同财产, 而第三人C把那些属于他和原告共同的财产非法赠送给被告B的行为应当被认定为无效, 所以现在请求法院判决被告B向原告返还财产金额294965.66元。

被告B进行辩解, 她说, 在二零一六年她和C认识以后就同居了, 然后在一二零一八年一月十六日生下了大女儿, 又在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生下了小女儿, 关于那从二零一九年到二零二二年由C转给她的钱款, 那都是用来给孩子的抚养费, 所以不应该返还给原告, 另外她还提到, 自二零二零到二零二二年期间, 她自己也通过微信给C转过一万三千七百六十元。

法院认为

第三人C为了维持他和他人之间的婚外恋情, 在没有经过原告A同意的情况下, 私自把夫妻双方共同拥有的财产赠送给了被告B。这一赠与行为既不符合关于处分夫妻共有财产的基本原则, 同时也违反了社会公德和公共秩序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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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 这种行为理应被法律认定为无效, 接受该财产的一方应当把全部受赠的财产进行返还处理。被告B与第三人C之间因为子女抚养费产生的纠纷, 和本案里发生的赠与合同纠纷, 这并不属于同一个法律关系, 所以不应当在同一个案件里面去一并处理, 被告B可以另外单独提起来起诉。

从转账的记录来看, 被告B通过微信的方式向第三人C转过去的钱加在一起一共有137600元, 经过相应的抵扣之后计算下来, 被告B还需要把财产返还147065.66元。

裁判结果

经过审理, 永善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与第一百五十七条等相关的法律规定, 作出判决, 要求被告B向原告A支付属于其和第三人C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 金额为147065.66元。在做出这个判决之后, 双方当事人都没有提出上诉。目前, 这份判决已经正式生效了。

法官提醒

俗话说, 两个人能有机会坐在同一艘船上过河, 那是修了一百年的缘分, 而能成为一对夫妻睡在同一张床上, 那却是得修千年的才碰得到的运气。

在夫妻关系里头, 大家应当彼此忠于对方, 要互相尊重对方的感受, 还要多给对方一些关爱, 心里头得有个底线, 千万别越界去犯错, 这事情吧, 既算是大家在道德层面该尽的义务, 同时也是法律明文规定的硬性要求。

至于那些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 它们的存在, 主要就是为了让这个小家庭能够过上共同的生活, 大家一起扛起家庭里面临的负担, 无论是搞生产经营活动, 还是平时的日常开销消费, 这笔钱都是非常重要且不可或缺的保障支撑。

夫妻的一方的个人单方行为的出现是把夫妻共同财产的赠与给了婚外情人的这个情况, 那么这既是不符合夫妻双方之间必须要尽到的那一个叫做忠实义务的要求的, 同时也是违背了社会上一直遵守的那个叫做公序良俗的原则的, 所以那个被叫作赠与的行为是被确认没有法律效力的, 另外呢, 这一方还有那个被称为第三者的那个人都会因为发生这个事而被大家给嫌弃和讨厌的。

法条链接

婚外情赠与财产返还纠纷_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情无效_婚姻法婚外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任何违背公序良俗原则的民事法律行为, 都是无效的法律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里的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这条法律文件来, 一个家呢就得把那优良的家风给树起来, 然后把家庭里的美德去发扬光大, 对于家庭的文明建设这块呢也要多上点心。

做夫妻的两个人, 得彼此忠诚, 得互相尊重, 还得相互关心爱护;至于家里的各个成员, 要对老人表示恭敬, 对小的孩子表现出慈爱, 大家要互帮互助, 共同去把那些平等的、和睦的以及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维护好。

在婚姻关系持续存在的这个阶段, 夫妻双方获得的那些具体的财物, 按照法律规定会被确认为是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并且这些财物的所有权由夫妻双方共同享有。

(一)工资、奖金以及劳务报酬。

(二)从生产过程里面得到的钱, 从买卖活动里面赚取的利, 以及在投资行为之下所带来的收益。

(三)从知识产权里得到的那些好处和收益。

(四)继承下来的财富或者是接受别人赠送的东西, 不过要是本法里面的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那些情况的话, 就不算在里面了。

(五)其他应该是应该去归到共同所有的那里的财产。

对于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来说, 双方在处理这些事务方面是具有完全平等的权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