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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公司推荐-婚外情导致离婚,有哪些赔偿案例值得关注?  时间:2025-08-31 09:06:10

婚外情离婚赔偿案例?

2017年8月,郑某和袁某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

二零一八年十月二十日,他们订立了《婚姻财产契约,明确今后若有一方发生婚外关系、与他人长期共同生活、实施家庭暴力或与异性有不正当交往,导致夫妻关系无法维持而选择分离,那么有过错的一方需一次性补偿另一方五十万元,并且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将平分。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三日夜间,袁某和一位非配偶的异性在一家商务酒店有登记入住的记录。

郑某主张,袁某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屡次与其他异性发生婚外性行为,导致双方感情完全瓦解,因此向法庭提起诉讼,恳请裁定允许解除婚姻关系,并且按照《婚姻财产约定》调查公司推荐-婚外情导致离婚,有哪些赔偿案例值得关注?,要求袁某赔偿五十万元人民币作为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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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期间,袁某确认愿意解除婚姻关系,但强调自己没有过错行为,不认可赔偿五十万元经济补偿婚外情的离婚,理由是作为运输行业的从业者,如此高的经济负担远非其所能承担,同时指出《婚姻财产契约》中的某些内容限制了个人离婚权利,这些内容应当被判为无效。

法院确认,婚姻关系要求双方彼此忠诚,互相敬重,一起守护公平、融洽、有礼的家庭氛围。郑某与袁某的婚姻根基不稳固,婚后因生活方式、人生追求方面的分歧引发争执,现在郑某申请解除婚姻,袁某也表示愿意分开,说明两人之间的夫妻情谊确实已经无法维系,经过法院的调解工作未能达成一致,应当批准离婚请求。

争议焦点

协议中关于“夫妻忠实”的条款是否有效?

袁某是否存在协议条款中约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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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和袁某在婚姻期间自愿签订的《婚姻财产协议》里,第三条和第四条的内容,是关于夫妻彼此需要遵守忠诚责任的规定,也是对婚姻法第四条内容的进一步明确说明。这种“忠诚条款”本质上是一种关于无过错方可以要求获得赔偿的约定,对于协议双方都有必须遵守的效力。这项协议条款不违背法律法规中的禁止要求,不干预任何一方婚姻自主权,不损害他人及社会整体利益,是双方发自内心的真实意愿,没有出现欺骗、强迫、利用困境等可撤销的情况,属于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契合婚姻法的基本准则和指导思想,对此作出确认。

目前虽然没有确凿材料表明袁某与异性发生过性关系,不过根据整个案件细节以及袁某本人的供述,完全可以确认袁某确实有与异性关系密切的朋友,并且这种关系已经干扰了正常的婚姻生活,导致夫妻感情出现严重裂痕,这完全符合双方在婚姻期间共同签订的《婚姻财产协议》里第三条和第四条里规定的情形,因此袁某应当被认定为有过错的一方。袁某是一名货车司机,其收入水平较为普通,因此协议里规定的500000元赔偿金额与其经济状况不相符,明显设定过高,有失公正,所以法院依据袁某的经济收入、日常开销程度以及其能够负担的能力,同时参考当地的生活水准,最终裁定袁某需向郑某支付50000元作为赔偿金。

经过审理,法庭裁定郑某和袁某的婚姻关系予以解除,袁某需向郑某支付五万元人民币作为补偿。

判决宣布之后,郑某和袁某都对结果表示不认可,于是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了申诉。广州中级法院在审查案件之后觉得,之前的审理过程事实认定准确无误,原先的判决也没有什么问题,因此裁定撤销申诉东莞正规调查公司,坚持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