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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探公司-法律究竟能不能干预婚外情?这一问题引关注  时间:2025-09-03 09:06:27

背景

最近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桩因婚外情引起的“夫妻不忠补偿案”。曾x与贾x虹是前夫妻,他们在1999年经由相亲平台相识了。他们接触了一段时间,几个月后就去登记结婚了。为了稳妥起见,2000年6月,夫妻二人通过“友好洽谈”,签订了一份“忠诚契约书”。合同规定,双方结婚后需要彼此尊重,对家庭、伴侣和后代保持正确的价值观和责任感。合同中特别注明了“违反约定的后果”:如果在婚姻期间,任何一方因品德问题,做出违背伴侣的不当行为(例如出轨),必须向对方支付名誉损害及精神损害赔偿金三十万元。贾x虹与丈夫签订协议后没过多久,便察觉到对方出轨,随即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法院裁决曾x赔偿30万元违约金。法院最终裁定,违反“忠诚协议”的男性需赔偿前妻30万元。这一判决成为婚姻法修订以来,道德协议获得法律认可的首次判例。它树立了一个先例:即运用协议的法律途径,使法律介入婚外情事件。这一案件激发了公众的注意,同时也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密切注视和讨论。把婚外关系作为司法考虑的因素,法律界是否越界了?假如各级法院都采取类似做法,法律为个人保留的私域范围还能有多少?部分法律界人士指出,法律准许夫妻双方商定财产处置方式,却不容许以契约形式确定彼此的人身关联。人格权是法律规定的,不能借助合同来变更。读者朋友,对这起判例,你怎么看?你认为法律能干预婚外情吗?

赞同意见

忠诚协议”有法律效力

任何形式的协议,只要签订时遵循平等自愿原则,经过双方协商达成一致,都受到法律认可,具备相应约束力。违反协议的一方将面临相应制裁,这体现了法律作为社会公正工具的严肃性,彰显了其权威性。在法治建设日益完善的社会环境中,违背道德的行为会遭到公众批评,触犯法律的行为则必须受到严格追究。这种“忠诚契约”的情况如此,其余相仿的契约也一样。任何时候,我以为这都该算作法律里本来就包含的部分。(耿宝文)

道德失范时应诉诸法律

闵行区人民法院依照双方先前达成的约定,最近裁定违背约定的男士需向女士支付三十万元赔偿金。我认为此判决及时且公正,对那些存在婚外情的人而言是一次严厉的警示。不论从哪个角度审视,婚外情既损害他人情感,又破坏家庭和谐,是一种不道德之举,同时亦构成对他人合法权益的侵害和违法行为。一旦道德规范无法约束婚外行为,就必须果断运用法律手段,借助法律进行监管。这种做法,既能切实维护权益受损者的正当权益,也是保障社会秩序稳定的重要举措。

受点法律约束是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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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多次听到婚外情带来的痛苦,所以我觉得尽管法律并非万能,它能在婚姻方面设立一些规范,在很大程度上也维护了社会与家庭的安定,阻止了许多灾祸的产生。我们都知道情感上的亏欠肯定不能用金钱来填补,不过借助合法的协议手段,让法律介入婚姻事务,使违反约定的那一方付出经济或其他形式的补偿,至少能稍微补偿一些损失。尽管无人能够确保婚姻中的忠贞永不改变,然而受到一定法律规范,也未必不是一件好事。总而言之,若能使婚外关系尽可能减少,遭遇伤害的个体也相对较少。

法律可在一定限度内干预

这个案例处理得很恰当,并且能产生显著的警戒效果。在特定条件下,社会借助法律这一途径和工具婚外情避免,对婚外情这类原本由道德规范的事情加以约束和影响,实际上对相关领域形成符合公共道德的社会秩序大有裨益。明白法律和道德都是社会管理方式的关键部分,任何社会在创建和保持社会秩序时,都需要依靠这两种力量。可以说,法律和道德在作用上是互相补充的,互相促进,不能分割开来。原先婚外情属于道德层面的事务,但“远离婚外情,维护有效婚姻”这一道德准则,仅依靠个人道德自觉和公众压力来维持运作。然而,在利益多元和价值多元的环境下,这种“软性管理”已经无法有效阻止违背道德的行为出现。所以,我们应当借助司法途径把它转化为法定责任,并且以法律惩戒作为保障来实施,这样就能显著提高道德规范的约束作用,让它从柔性约束转变为刚性约束。这也就是婚姻法修订时将婚外关系引发解除婚姻的情形主动写入法规并加以处理的原因。

道德谴责是不够的

当前法律体系尚存诸多漏洞,部分已婚人士正承受伴侣不忠带来的痛苦,却苦于无处发声。这些遭遇不幸的人实际上属于需要保护的群体,社会各界有责任为他们发声。对于出轨行为,仅靠道德批评远远不够。司法机关应当介入,适当采取经济处罚措施。维持婚姻的稳定与美满,事先拟定一份“忠诚契约”确实具备正面价值。但订立“忠诚契约”务必基于双方真心实意,条款内容需切合实际且公平合理,接着必须通过公证机构的认证。如此一来,将来才有可能获得法律机构的承认。

中立意见

应作出更完备的规定

法律对婚外关系进行规范,具备一定道理。然而,审视国内现行法规,涉及此领域的规则尚存不足,亟待制定更详尽且易于执行的条款。法律是维护社会公义与秩序的最终屏障。当婚外关系变得极其恶劣,单纯依靠道德规范已无法有效应对,此时就必须借助法律手段,运用国家强制力量来维护社会公平与安定。然而,法律存在发展步调与现实需求不完全同步的问题,因此我国针对婚外关系的相关法规不够周全,尤其对于有过错的一方应如何确定补偿无过错方的经济标准,法规中缺乏具体条款,这就给司法实践造成显著障碍。所以说,法律介入婚外关系是合理的,但需要制定更周密的规范,才能充分发挥法律的预期效能。(默之)

反对意见

干预无助 提高婚姻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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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导致婚姻关系出现裂痕的不忠行为进行惩处,其目的是维护婚姻稳定。但这样做真的能提升婚姻品质吗?理想的婚姻,是双方彼此相爱,心甘情愿地维系家庭。婚外情的发生,往往源于婚姻内部存在矛盾,个人情感需求在婚姻中无法得到满足,因而转向婚姻之外寻求寄托。对婚姻不忠的后果由法律来裁决,却无法根除出轨的起因,配偶间固有的分歧也不会因此消弭。维系家庭纽带终究需要双方合力,同时依赖社会风尚加以约束。(王勇)

法律难断家务事

情感、结合以及日常经历都充满多样性与复杂性。伴侣们携手同行,有的相伴终生,有的初时誓言旦旦,终却分道扬镳。几乎每个人对婚姻生活都抱有美好期望,然而实现起来谈何容易。婚外情的发生常常难以避免。在“背景”部分提及的这对伴侣,在建立家庭关系之初,肯定也渴望建立稳固的联结,因此双方拟定了一份“忠诚契约”。然而在我看来,“忠诚保证”抑或“永恒相守”的承诺,无非是某个时刻情感流露,决心的宣告,属于伦理层面的考量,不该由司法干预。常言道东莞外遇取证公司,“公正之人也难管家庭内部纷争”,婚姻里一方出轨,对错纠缠常常难以厘清。或许是因为本人抵挡不住诱惑,也可能是对方行为不当引诱所致,又或许双方相处不融洽,矛盾积累所致。面对这样错综的局面,即便法律介入,认定存在婚外情的一方存在过错,未必就能实现真正的公允。涉及道德层面的问题,其根本解决方法在于持续提升民众的道德素养。(巫惟格)

婚外情只受道德约束

婚外关系涉及伦理层面,假如当事人未触犯重婚罪,那么社会只能从伦理角度进行批评婚外关系。倘若法律能够干预婚外关系,那么法律就会变得包罗万象,其功能就会被过分夸大。确实,婚外关系损害婚姻,影响当事人的美满生活,属于不妥行为。但是,当事人若未构成重婚罪,且未对他人造成重大伤害,就不应通过法律进行惩处。是否违反法规,必须明确标准。法律干预本应由道德约束的事务,看似可以理解,实际上却难以实施。(曹建明)

判决没有法律依据

一审法院认为法律没有禁止此类协议,且该协议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因此判决支持了当事人的诉求,这种判决实际上把婚姻中的人身关系和经济活动中的合同关系混为一谈了。婚姻属于个人层面的联结,只要男性与女性满足规定的标准,就能够办理结合手续侦探公司-法律究竟能不能干预婚外情?这一问题引关注,假如因为各种缘由造成心意不再,既可以双方共同决定终止,也能够由其中一方请求法律机构作出裁决,而契约式的联系一旦依照法规成立,在不存在特定合法理由时,不能由任何一方随意结束,否则需要承担违背承诺的后果,这两种情形之间显然存在显著的不同。而《合同法》同样明确指出,婚姻、收养、监护等涉及身份关系的契约不受此法规约束。夫妻间的忠诚建立在情感基础上,是婚姻关系稳固的根基,属于人身属性,无法用物质价值来评估。单靠婚前拟定类似经济合同的“忠诚文书”来维系夫妻忠诚,等于将“忠诚”折算成金钱,其本质与买卖婚姻并无区别。此外,从社会层面来看,一份“忠诚保证书”实际上对巩固婚姻关系作用甚微,对于那些家底丰厚、另觅新欢的人几乎没什么威慑力。而且,既然有人能凭借“忠诚契约”,拿到30万的赔偿金,未来或许会涌现出同类型的“婚姻稳固合同”。照这样下去,显然有悖于婚姻自主的精神。因此,这份“忠诚保证书”不具备法律效力,这一点是明确的。(上海××律师事务所李明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