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篇语
处于法治社会进程里,行政行为同我们的生活紧密关联着,“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 。行政普法,目的是围绕人民群众关心关注之问题,把行政普法宣传工作开展好,尽力让每一位公民、每一个组织都能清楚知悉自身在行政事务里头的权利以及义务 。市检三分院创立了“行政检察普法e站”这个普法专栏,它依据行政检察的职能,运用案例剖析、以案释法这类“微普法”方式来普及行政法,以此增强全民的法治观念,并推动良法善治深入人心,进而营造出更加规范、有序、公平且正义的社会环境。
婚姻登记,那是严肃且神圣的,男女双方,得在符合法定条件这个前提之下,基于诚实守信的原则,经由婚姻登记部门去办理相关登记手续才行。在现实生活当中,有人由于年龄、身份或者其他缘由,采用弄虚作假的方式去骗取合法婚姻登记,甚至有个别人冒充他人身份来进行婚姻登记。这样的行为,不光干扰了正常的婚姻管理秩序,还严重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背后甚至极有可能牵涉骗婚、重婚等违法犯罪行为。本期着重关注遭受冒名进行婚姻登记的相关案件,探究身为受害一方的当事人该以怎样的方式去维护自身权益的问题。接下来,咱们借助一起具体案例来展开学习吧!
1 案例简介
有一女子,冒用“莫某某”这个姓名和身份证明,跟姚某去登记结婚,收了礼金之后就失踪不见。姚某向民政局申请撤销婚姻登记,民政局认为法律规定当中只有受胁迫结婚才算可以撤销,在本案里姚某并不存在受胁迫结婚这种情形,所以就不予受理。姚某接着提起离婚诉讼,法院查明和姚某登记结婚的那个“莫某某”根本不是莫某某本人,经过释明之后姚某撤诉。姚某进而提起婚姻无效之诉,法院查明结婚证照片上的女子不是莫某某,莫某某根本没和姚某办理结婚登记,于是裁定驳回起诉。如此一来,姚某发起行政诉讼,旨在请求撤销结婚登记这一行为,然而法院却出于超出最长起诉期限的缘由,不予进行立案处理。最终呢,检察机关将冒名登记的事实核查清楚,进而建议民政局再次展开审查并实施相应处理。民政局随后采纳了检察建议,把该婚姻登记予以注销 。
2 检察官说
当事人察觉到对方以冒用他人名义的方式跟自己结婚,或者自身身份被他人冒用去登记结婚的情形下,应当怎样维护自身权益?能不能直接要求婚姻登记机关去撤销婚姻登记呢?
在实践当中,当事人凭借对方冒名结婚这样的事实,直接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要求撤销婚姻登记的诉求,是存在法律方面障碍的。虚假婚姻登记所涉及的行政救济程序,最初是规定在1994年的那个《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之中的。该条例的第25条明确规定:“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要是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话,那么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就应当撤销婚姻登记。”依据这个规定,婚姻登记机关能够自行去撤销冒名的婚姻登记 。不过,在2003年时所出台的《婚姻登记条例》,将那一条规定给删除掉了。到了2015年,出台的《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53条更清晰地规定,除了受胁迫结婚这种情况之外,要是以任何别的理由去请求宣告婚姻没有效力或者撤销婚姻的话,婚姻登记机关是不会受理的。在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并开始实施之后,民政部又出台了《关于贯彻落实中有关婚姻登记规定的通知》,这个通知明确地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第一款表明,因为是受胁迫而结婚的,受到胁迫的那一方能够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因此,婚姻登记机关不会再受理因胁迫而结婚的撤销婚姻申请了。按照2003年之后颁布的法律规定,对于冒名的婚姻登记,当事人没办法直接申请婚姻登记机关去予以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那么,参与的相关当事人可不可以去着手提起民事诉讼,进而要求法院来实施撤销婚姻这么个行为或者宣告婚姻是无效的这种情况?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以及《婚姻登记条例》第九条给定的规定,要是存在重婚情况,或者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那般的缘由,又或者还未达到法定婚龄,那么当事人能够向人民法院去提出申请,进而要求确认婚姻是无效的;要是属于受胁迫而结婚,或者有一方患重大疾病在婚前却没有如实告知这种情形,那么受胁迫或者被隐瞒的那一方能够朝人民法院去提出申请,以此要求撤销婚姻。依上述规定能够知道,冒名进行的婚姻登记之举,同样不归属法律所规定的,能够借由民事诉讼去申请撤销婚姻,亦或是宣告婚姻无效的情形范围之内。
一方面,当事人没办法直接去申请让婚姻登记机关自行进行撤销操作,另一方面,当事人也没办法提出民事诉讼从而要求法院去进行撤销或者宣告无效,那么,那些遭受冒名婚姻登记损害的当事人到底该通过什么样的方式去维护自身权益呢?
婚姻登记属于依登记机关职权而作出的行政行为,一旦当事人发觉自身身份被他人冒用去登记结婚,或者对方冒用他人身份与自己结婚,就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经过审查,要是发现婚姻登记确实违法或者存在瑕疵,且对当事人权利产生实际影响的,就应当依法撤销婚姻登记。倘若法院因各种理由未撤销冒名的婚姻登记重婚罪如何调查,当事人便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再由检察机关对涉案婚姻是否存在冒名登记的情形开展调查核实 。若经过核查是真的存在冒用他人名义进行登记的情况,那么检察机关能够给民政部门发出检察方面的建议,以此来促使民政部门把相关的婚姻登记予以撤销 。
3 法条链接
《婚姻登记条例》
第九条,若是因胁迫而结婚的情况,那么受胁迫这个当事人呢,能够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所规定的内容,朝着人民法院去请求撤销婚姻。要是一方当事人患有重大疾病,那应当在结婚登记之前如实告知另一方当事人;如果没有如实去告知,那么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因胁迫而结婚的情况中,受胁迫的那一方能够向人民法院去请求撤销婚姻。

打算请求撤销婚姻的,要在胁迫行为停止之日起的一年之内提出来。而被非法限制了人身自由的当事人如果请求撤销婚姻的,得在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的一年之内提出来 。
对于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存在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情况时,应当在进行结婚登记之前,如实向另一方去进行告知;要是没有如实进行告知的话,那么另一方能够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以撤销婚姻。
若有请求撤销婚姻的情形,那么应当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会存在撤销事由的那一日开始计算的一年内提出此请求。
专门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适用方面的解释(一) 。
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所列三种无效婚姻之外的情形,当事人若请求确认婚姻无效,人民法院应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当事人要是以结婚登记程序存有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需告知其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这事有个指导意见,这个意见和妥善处理相关问题有关 。
二、人民检察院办理当事人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婚姻登记类行政诉讼监督案件,要依法去开展调查核实工作,要是认为人民法院生效行政裁判确实存在错误,那就应当依法提出监督纠正意见逗号可以依据案件实际情况,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逗号要是发现相关个人涉嫌犯罪,就应当依法移送线索、监督立案查处逗号人民检察院根据调查核实认定情况、监督情况,要是觉得婚姻登记存在错误应当撤销,那就应当及时向民政部门发送检察建议书。
四、民政部门面对当事人所反映的,其身份信息被他人冒用去办理婚姻登记的情况,或者婚姻登记当中一方所反映的,另一方是通过冒名顶替、弄虚作假这种方式来骗取婚姻登记的情形,应当及时地把有关线索转交给公安、司法等部门,并且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民政部门收到来自公安、司法等部门所出具的事实认定相关证明,以及情况说明,还有司法建议书,检察建议书等证据材料,此时应当对于相关情况展开审核,要是符合条件的话,便要及时去撤销相关婚姻登记。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会收到民政部门在作出决定撤销或者更正婚姻登记后,于15个工作日内将该撤销或者更正婚姻登记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时所抄送的相关文书了。,。。,。,。,。,。,。,。:。,。,。,。,。,。,。
民政部门作出撤销婚姻登记决定后出轨调查取证-重婚罪怎么查?教你发现冒用身份登记结婚的应对方法东莞私人调查取证公司,要及时于其相应管理信息系统里备注说明状况,且在附件当中上传决定书。民政部门作出更正婚姻登记决定后,同样需及时在该婚姻登记管理信息系统中备注说明情形,并在附件里上传决定书。与此同时,参照婚姻登记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对相关文书和以此为据的材料进行存档保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