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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探调查地址-关于家庭冷暴力取证?这些案例评析值得一看  时间:2025-07-23 09:06:38

关于“家庭冷暴力”取证之案例评析

韩曼莉

一、案情介绍

黄小姐亲自编制了一份记录丈夫归家时间的考勤簿,这一习惯已持续了数年,每晚都会详细记录。然而,由于夫妻间长期缺乏交流,她最近将这份考勤簿作为证据,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但最终法院驳回了她的请求。

黄小姐与爱人携手走过近十年的婚姻生活,自婚后三年起,爱人夜归的时间便常常晚于午夜十二点。起初,爱人总能以公司会议、社交应酬、各类活动等为由来敷衍;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他甚至不再提前告知归家时间,有时直至凌晨两三点才醉醺醺地归来。归家后,他言语稀少,对黄小姐的态度更是冷淡至极,两人之间长期缺乏有效的沟通。黄小姐反复劝解未能奏效,沟通陷入僵局,于是她只能通过网络搜索法律知识。自2015年开始,她坚持将丈夫归家的时间详细记录在笔记本上,持续了整整两年。在诉讼前夕,黄小姐将这些记录交给代理律师,希望通过证明“家庭冷暴力”的存在,来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侦探调查地址-关于家庭冷暴力取证?这些案例评析值得一看,最终达到解除婚姻关系的诉求。

二、裁判摘要

广州市某区法院最终判定,“考勤表”系自行编制,缺乏其他证据支持,故未确认黄小姐丈夫实施了家庭冷暴力。此外,法院指出,黄小姐与丈夫之间感情深厚,但长期缺乏交流导致感情逐渐疏远。法院建议双方应共同努力,维护家庭和谐与稳定,改善婚姻关系。基于此,法院裁定驳回了原告提出的离婚诉讼请求。

三、案件评析

本案件仅凭男方所编制的“考勤记录”来作为“家庭冷暴力”以及“夫妻关系破裂”的依据,其证明力显然不够充分。这是因为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冷暴力”尚未有明确的定义,离婚的法定条件中仅泛泛提及“家庭暴力”,而学术界普遍观点认为“冷暴力”应当被纳入“精神暴力”的范畴。所以,仅凭男方回家时间较晚这一事实,尚不足以作为认定“家庭暴力”的依据。为了确保本案件的离婚请求能够得到支持,还需搜集能够证明“夫妻关系破裂”的其它重要证据。以下是对“夫妻关系破裂”、“家庭冷暴力”现象及其取证方法进行简要探讨:

本案中的“考勤记录”并不能直接证明“夫妻关系破裂”,若将“家庭冷暴力”作为离婚的条件,其证明力显得不足。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这两部法律文件都对“夫妻感情破裂”这一概念进行了明确的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章节明确指出,若夫妻任何一方提出离婚请求,相关部门可进行调解,或当事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过程中,必须先行调解;若双方感情确实已经破裂,且出现以下任一情况,调解无法奏效时,法院应当准许离婚:(1)一方重婚,或者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所谓与他人同居的已婚人士,指的是已婚者与配偶以外的异性,不以夫妻身份,持续且稳定地共同生活。若是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则属于重婚行为。(2)涉及家庭暴力或对家庭成员进行虐待、遗弃的行为。所谓的家庭暴力,指的是行为人通过殴打、捆绑、伤害、强制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对其家庭成员在身体和精神上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不断的家庭暴力行为,属于虐待行为;那些屡教不改,沉迷于赌博、吸毒等不良习惯的人;因感情不和而分居超过两年的情况;以及其他能够导致夫妻关系破裂的各种情形。当一方被法院宣告失踪,而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时,应当准许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明确指出,若一方坚决提出离婚且调解无效,可依据法律作出准予离婚的判决,具体情形包括:(1)一方患有法律明令禁止结婚的疾病,或者一方存在生理缺陷以及其他导致无法进行性行为的情况,且这种情况难以得到治愈的;(2)双方在婚前缺乏充分的了解,匆忙结婚,婚后未能培养出夫妻感情,导致难以共同维持生活的。(3)在结婚前未披露精神疾病,婚后治疗无效,亦或是在婚前已知对方患有精神疾病却选择与之结合,或者一方在婚后共同生活中患上精神病,且长时间治疗无效的;(4)一方对另一方进行欺骗,或者在结婚登记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以骗取结婚证书的;(5)双方完成结婚登记手续后,并未共同生活,且没有和好的可能性。(6)若婚姻系由包办或买卖促成,婚后一方迅速提出解除婚姻关系,或者尽管双方共同生活了多年,但夫妻感情并未真正形成。(7)若因感情不和导致分居时间超过三年(与婚姻法规定的两年相冲突东莞市私家侦探,则应遵循婚姻法规定),且双方确实没有和好的可能性,或者虽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但双方仍分居一年以上,且彼此不再履行夫妻间应有的义务。(8)若有人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或非法同居,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即便经过教育仍不悔改,无过错方提起离婚诉讼,或有过错方提起离婚诉讼而对方拒绝离婚,在经过批评教育、处分,或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且双方确实没有和好的可能。(9)若一方犯有重婚罪,另一方提出离婚请求的(这同样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属于应当准许离婚的情形)。(10)其中一人沉迷于懒惰、赌博等不良习惯,未能尽到家庭责任,经多次教育仍不思悔改,这种行为与婚姻法的规定相悖,应依照婚姻法处理;夫妻双方因此难以维持共同生活。(11)若一方被依法判刑服刑期限较长,或者其违法行为或犯罪行为对夫妻感情造成了严重伤害。(12)若一方失踪已满两年,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经过公告寻找确实没有音讯的。遭遇对方虐待、被遗弃,或是遭受对方亲属的虐待,亦或是对对方亲属施以虐待,若这些行为与婚姻法的规定相违背,且经过教育仍不悔改,另一方无法谅解的;以及由于其他因素,夫妻间的感情已经彻底破裂的。

在本案中,要证明“夫妻关系已破裂”,不仅需证实“家庭暴力”的存在,还应当从“男方经常晚归”引发夫妻间缺乏交流、感情不睦、双方未履行婚姻义务,以及是否存在婚外情等方面进行更深入的举证和阐述。

我国目前尚无法律对“家庭冷暴力”作出明确界定,相关立法尚需进一步加以完善。

“家庭冷暴力”是“家庭暴力”表现形式之一,我国现行的法律对此并未作出具体规定。具体到这个案例,首先,“考勤表”只是女方自行记录的,缺少了男方的签字确认,因此其真实性难以得到确认。再者,这份证据只能说明男方回家时间较晚,与女方交流的时间不多;但男方回家晚可能是因为加班、应酬等其他合理原因。仅以回家时间的早晚为标准,尚不能作为法律上认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明确指出,“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间通过殴打、束缚、伤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频繁的辱骂、恐吓等手段,对他人进行身体或精神上的侵害行为。而持续不断、频繁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则被视为虐待。为了确立“考勤表”中所提及的“男方频繁晚归、对女方漠不关心等精神虐待”这一事实,必须提供更多证据以证实考勤表的可靠性、其与所述情况的相关性,以及女方因此遭受的精神损害的严重性。

在本案中,“考勤表”无法直接证实男方存在按照现行法律定义的“家庭暴力”行为,也就是说,缺乏暴力行为存在的法律证据。然而,“频繁晚归”这一持续性的证据,却能够有效证明夫妻间沟通不足的情况。作者提出事实重婚要怎么取证,女方应当详细阐述该行为对自身及家庭成员所造成的伤害、影响及其严重程度,同时,还需从该行为引发的夫妻双方实质性分居状态,以及双方(或一方无法)履行夫妻应尽义务的实际情况出发,进行进一步的证据陈述。

(二)“家庭冷暴力”的取证须及时、合法、全面

1.暴力信号的出现是收集证据的开始

若某方表现出异常行为,例如频繁晚归、夫妻间性生活不和谐、争吵矛盾加剧等情况。针对本案例,若男方频繁晚归,女方应多加关心,探究其晚归的真正原因。若男方频繁晚归且双方沟通无效,女方需留意搜集男方所在工作单位的相关规章制度,以证实其是否因加班而晚归,以及男方的工作性质是否要求频繁外出应酬等。

2.取证应合法、合理及适度

在取证过程中,必须重视维护个人及他人的隐私、名誉和人格权益。同时,在捍卫自身合法权益时,绝不能采取违法手段搜集证据,否则,所获取的证据可能会被判定为无效。

3.收集证据应全面,注意待证事实的关联性

在本案中,我们能够进一步搜集到男方同事、上级以及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等人的陈述,这些陈述能够证实男方频繁无故晚归,以及夫妻间感情关系的破裂。

医学鉴定显示,在本案中,女方由于男方频繁晚归和长期冷漠,内心承受了极大的痛苦。在这种情况下,女方或许已经出现了常见的心理问题,建议她寻求心理咨询师进行专业评估;如果这种状况持续较久,相关症状变得更加明显,那么建议她及时接受相应的治疗。届时,所有与诊断和治疗相关的报告、费用凭证等,均可作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证据。

在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时,人民法院会依据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告诫书以及伤情鉴定意见等相关证据,对这些证据进行综合分析,从而确认家庭暴力的真实存在。

在本案中,女方能够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夫妻双方经常发生争执,未履行夫妻应尽的责任,男方频繁晚归且对女方缺乏关心,以及夫妻双方已经实质上分居,这些情况共同导致了夫妻关系的完全破裂。

若暴力行为达到一定严重程度,对受害人及其同住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造成严重威胁,便有权依法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颁发人身保护令。

综上所述,为了使本案能够认定构成“家庭暴力”中的“精神侵害”,还需进一步提供证据来证实损害行为的真实性、严重程度以及损害后果。同时,还应当搜集更多证据,以证明夫妻关系破裂的其他相关因素。

六个月后,黄小姐委托笔者再次提起离婚诉讼,最终以调解结案。

韩曼莉,广东正平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